规避招标!泰安一热力公司被罚款
栏目: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:2026-02-12

  肥城市城市热力有限公司在云宇小区高层换热站、春秋古城—齐园供热管网建设项目中存在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第四十九条,“违反本法规定,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,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,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;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,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;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”。参照《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》(事项编码53,裁量阶次一般),“实施本违法行为,工程已经开工,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(不含本数)以上千分之八点五以下的罚款”。

  2月6日,肥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,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.5‰的罚款,计罚款9946.6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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